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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體會育太極拳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委員會定名為「彰化縣體育會太極拳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織章程系依照體育會組織章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以發揚中華文化,提倡武術武德,陶治國民身心,增進國民康,促進社會祥和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為縣體育會所屬之技術內部性組織,受縣體育會之指導與督,本會目的事業主旨機關為縣政府教育局。一般活動 主管關為政府社會科。 第 四 條:本會會址設於彰化市互助一街四十六巷七十三號 電話:七三七二八○三。
第二章
設
立 第 五 條:本會為委員制,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彰化縣體育會理事長提請理事會同意,敦聘在社會負有聲望而足倡導太極往運動 熱心會員擔任之。設委員三十一人(包括主任委員)組織委員會,並在委員中互選七人為常務委員,委員任期均與縣體育會理、監事相同,期滿改組。 第 六 條:委員之產生,原則上由主任委員在本縣各地區遴選適當而熱心太極拳術之會員造冊提薦縣體育會理事長同意後聘任之。 第 七 條:本會委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即應解任: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常務委員會決議通過者。 3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經委員會通過罷免或由體育會通過予以解任者。 4違背法令,愈越權限,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而受體育會予撤免其職務處分者。 第 八 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登請委員會同意聘任,各組組長、幹事等由總幹事遴報主任委員聘任,並報請縣體育會備查。 第 九 條:本會聘請顧問一至五人(如不影響其他委員會不受限制),聘請裁判會委員五至七人(一人為主任裁判)。聘請教練委員若干人組成教團(一人為教練 主任)。
第三章 會
議 第 十 條:本會分左列兩種會議,均經常務委員會之決議,由主任委員召集: 1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2臨時會議,常務委員認為必要或經委員三分之一請求,或體育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通知召集時召集之。主任委員接到開會請求後應予七日內召開,不召集時由理事長就常務委員或委員中指定一人召集人。 第十一條:常務委員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常務委員會議。 第十二條:視業務實際情形定期舉行業務會報,由總幹事召集之。 第十三條:裁判會委員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裁判會主任裁判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主任委員如無故不依規定召開定期委員會議,連續兩個會次牙以不願執職務論視同辭職,由體育會核准另行改選。 重新改選產生之主任委員得票數應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常務委員無不出度定期常務會議連續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體育會核准另行改選。
第四章 業
務 第十五條: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一個月前擬定各項比賽活動計劃二份送體育會,彙編整個年度計劃報請目的主管機關核定並統一公佈。(須先提委員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運動競賽時,執行任務之裁判員,報告員及單位領隊等除國際性比賽另有規定外,一律使用國語。 第十七條:運動競賽時不得作商業宣傳,對獲得優勝之個人,每次不得發給超過規定金額之獎品,以維業餘運動之精神。 第十八條:每次辦理體育競賽時結束一星期內將舉辦時間、性質、參加人數、成績等詳細記錄;報請縣體育會備查,並提供目的主管機關備考。 第十九條:臨晟辦理工作計劃以外體育競賽時,應先將辦法十份送縣體育會轉報有關機關,如籌辦競賽超行政地區範圍者,加送五份以便轉報。 第五章
經
費 第 廿 條:本會應參酌業務計劃於每年年度開始前擬具預算書提出全體委員會通過,並連同工作計劃報請縣體育會備查。 第廿一條:本會年度經費收支應編造決算書提出全體委員會議通過,並將決算書五份報請縣體育會監事會稽核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廿二條:各社團及地方人士之捐款(樂捐)款項開立三聯收據,是項捐款應列本會收支決算內。 第廿三條:本會辦理活動需要內部委員專案募款(樂捐除外)基金時,應先報請縣體育會轉報管機關核准並將核准文號記載於收據。
第六章
文書 第廿四條:本錢文無論對內對外均需要使用「彰化縣體育會太極拳委員會」全銜名稱,對上級機關行文,預以彰化縣體育會名義行之。 第廿五條:本會內部職員之聘書蓋用本會橢圓形橡皮章並蓋主任委員職銜簽字章,或由主任委員署名全銜名蓋職章。 第廿六條:呈函文僅由主任委員署名全銜名蓋職章。 第廿七條:本會印信刻用三種: 1「彰化縣體育會太極拳委員會」長戳。 2「彰化縣體育會太極拳委員會主任委員」職章(一.六五公分四方)。 3橢圓形橡皮章「彰化縣體育會太極拳委員會」。
第七章
附則 第廿八條:本會推展業務需要所設附屬組織單位,應先將組織規章報請縣體育會轉請主管機關核備「其工作計劃及經費收預決算由本會負責轉導及稽核並報備。 第廿九條:本會辦事細則由委員會另訂之。 第 卅 條:本章程經委員會議通過報請縣體育會核備,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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